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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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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辉腾锡勒草原组织参观活动,应当按照旅游规划路线进行;活动组织者和参观者应当遵守景区(点)管理规定,不得破坏草原植被、林木和旅游设施。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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