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热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热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热线主管部门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热线工作机构,负责诉求的受理、解答、转派、督办、回访和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考核考评、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承办单位,负责诉求事项的办理、反馈等工作。
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热线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