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工单,向热线工作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热线工作机构审核后,理由成立的,重新进行派单;理由不成立的,退回继续办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