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工单,向热线工作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热线工作机构审核后,理由成立的,重新进行派单;理由不成立的,退回继续办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