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防御洪水灾害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