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河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未能全面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依法全面履行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破坏河道行为未依法及时制止和进行处罚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