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河道整治项目未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