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山区河道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