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河道管理要求清除临时设施、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