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主要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