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主要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河道名录一并向社会公布。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