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河道分为主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河道定期进行普查评估,编制河道名录,载明主要河道的名称及其起止界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