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瑶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瑶医药产业行业标准制订,加大对瑶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产品研发、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瑶医药产业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促进瑶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