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名瑶医认定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