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二)负责未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市辖区、州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一的县(市、区),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