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二)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

(三)负责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