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