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