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资料作为证据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