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陇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陇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理论研究;

(四)购买优秀陇剧创作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陇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