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三)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活动;
(四)协调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工作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