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