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