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