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