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三节 安排工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