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三节 安排工作第三十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