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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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