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