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