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秦皇岛好人”“新时代好少年”等评选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