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安全;(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诚信友好交流,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网络欺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四)不浏览、传播不良信息;(五)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泄露、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