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不违规刻画、涂污、攀爬、采摘,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维护旅游场所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景区内嬉戏打闹,不从事其他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开展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不违规野外用火,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

(五)遵守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当地法律法规,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