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