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出户时间的限制。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