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维护市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