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