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市容管理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