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