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