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