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