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门店内进行。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