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门店内进行。

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