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停车场地应当保持整洁,标志标线规范,地面硬化铺装应当平整、完好,铺装出现破损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城市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和方向依次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