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长城窑址以及附属建筑等相关历史遗存。

本条例所称长城段落,是指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

本条例所称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