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建长城遗存,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的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破坏长城历史风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工程建设涉及到长城的,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内因历史原因现存的工程设施,影响长城安全的,有关机关应当对其留存的必要性以及替代方案进行研究,依法妥善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