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