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生产、销售用水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效标识制度。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