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决定是否批准调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一)单位内部管网泄漏尚未修复;(二)单位产品用水量、重复利用率等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三)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尚未改正。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