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计划,将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情况纳入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