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