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