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