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